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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彥廷 - 學務處 | 2022-08-05 | 點閱數: 74

一、 依據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二、 本局前於 109 年 6 月 3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656387 號函
對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為行政指導,請各校參酌旨揭處理原
則並依實際狀況彈性運用。
三、 為使旨揭處理原則與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有關解聘之規定及 110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布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有
關懲處之規定相符,爰辦理本次修正案。請各校於辦理教
師所涉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事件屬實之懲處案時,應依循
教師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
並參酌旨揭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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