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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22 | 點閱數: 378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部分規定 

 
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00286763 號函發布 
民國 100 年 12 月 9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00888570 號函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1130917 號函修正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81210295 號函修正 

 
二、申請參加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現任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或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含體育處、家庭教育中心、南瀛科學教育館)。 
(二)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規定者。 
八、計分方式: 
(一)  甄選項目及比例: 
1.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二十五。 
2.筆試:占百分之二十五。 
3.口試:占百分之二十五。 
4.平時表現: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  成績計算: 
1.依各甄選項目比例換算得分加總計分。 
2.錄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3.甄選成績相同時,依序以資績、筆試、口試、平時表現之成績較高者擇優錄取。 
4.前開成績均同分時,由甄選小組決定之。 
九、甄選合格者,一律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延訓。儲訓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但曾參加其他縣市校長甄選,並經國家教育研
究院儲訓合格者,自取得該合格證書起四年內免參加儲訓。 
十二、行政實習: 
(一)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甄選合格者,自取得儲訓及格證書當年八月一日起,應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一學年,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 
(二)非本局所屬學校教師,俟介聘至本市所屬學校後之當年八月一日起,應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一學年,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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