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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珍 - 輔導室 | 2023-08-30 | 點閱數: 119

一、依據「112 學年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
(一)須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滿 5 足歲學齡童,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者或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如下列情形之一:
1.下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
2.視覺障礙者。
3.認知或溝通功能不足者。
4.重大傷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申請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5.本市配置交通車之學校,若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需於申請表及特推會(園務會議)中,以提案方式提出案由,並具體敘明原因。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案補助期間為 9-12 月,共計 4 個月,倘須補申請上一期因故未申請月份,請一併上傳上一期 1 至 6 月交通費核定公文附件(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 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輕度每月 600 元/中度每月 700 元/重度及極重度每月 800 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請貴校轉知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填具申請表(附件 2)後向貴校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請貴校初審。
(五)附幼請併入國小申請名單;分校請併入本校申請名單;另設置國中、小部之學校(如慈濟高中、南科實中等)於填報系統第 2 題(教育階段), 請點選「國中」,但請務必於校名後面加括號附註(國中)或(國小)。
(六)請於 112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前將以下資料依序掃描上傳至本局填報系統(https://survey.tn.edu.tw/index.php)編號【18849】
1.申請表(附件 2) ★請務必全數核章完畢再上傳。(簽名請簽全名或蓋章均可)
2.補申請上一期因故未申請月份之證明文件,如:上一期交通費核定公文上的補助月 份(如無補申請者,免上傳)。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4 或 5 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5.鑑輔會鑑定公文及附件(請在附件名單中劃記貴校申請個案名字後再掃描,勿上傳整份全市個案名單)。
6.特推會(或幼兒園園務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6 或 7 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會議紀錄請以「校」為單位於填報系統第 7 題上傳 1 次即可。
7.醫生診斷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例如:是 112 年 9 月 1 日開的,可以用到 113 年 8 月底)。
請依貴校在填報系統第 3 題填寫的申請個案姓名順序,將每位申請學生資料依第(六)點 1-7 順序排 好,並確保清晰可辨識,以「1 校 1 檔案」為原則,掃描上傳。
四、本案預計於 112 年 11 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公佈結果,各校請款相關事宜將另案公告,爰勿於申請期間即提送請款資料。

五、檢附實施計畫、申請表、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表】如附件

【實施計畫】

112學年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暨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設籍本市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交通費

    補助:

    (一)設籍本市年滿五足歲以上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及幼兒園學童。

    (二)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手冊。(特教通報網具正式身分別

    (三)未請領本府其他交通費補助。

    (四)未請領教育代金。

    (五)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不含拒搭)

三、交通補助費之申辦程序如下:

    (一)

       1.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亦應主動協助學生申請,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上課月數補發或追繳

       2.障礙程度屬於中度或輕度者,可檢附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若前項需醫院診斷證

         明確有無法提供者,可由學校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以下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3.每學年度下學期申請學生,學校可參考上學期所附之醫生診斷證明,由特推會會議紀錄詳註具體說明無法自行上下學之

         原因。私立幼兒園請檢附園務會議。

       4.特推會紀錄或園務會議紀錄請詳細註明每一位申請之學生班級、姓名及無法自行上下學原因,並附上審議結果。

       5.上述無法自行上下學需提供交通費服務之學生,各校應將相關教學納入個別化教育方案( IEP ),並留校備查。

   (二)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將初審合格之申請表、證明文件彙整,依序整理成冊,寄送本局複審,副本留校備查。

   (三)本局複審通過後,通知各校檢附統一收據、委託收支清單及印領清冊送府彙辦,核撥各校轉發。

四、補助金額依學生障礙程度發放,每學年每月 800 元(極重度、重度)、 700 元(中度)及 600 元(輕度),第一學期由九月至十二

    月止,核撥四個月;第二學期由一月及三月至六月止,核撥五個月。

五、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注意事項】

1.申請表下方「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情形說明」部分,請具體寫清楚無法自行上下學的「原因」,勿只寫「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

2.請將附上的申請文件掃描清楚(簽名務必簽全名),以供正確辨識。

3.交通費補助月份上學期是 9-12 月(共 4 個月),下學期是 1-6 月(共5個月),均需扣除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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