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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蘇秀菁 - 學務處 | 2023-12-18 | 點閱數: 63

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 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20153395A 號函辦理。

二、 112 學年寒假將屆,請各校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學生課外活 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辦理學生課外活動部分應依以下說明辦理: 1、學校辦理之學生課外活動,係指針對校內學生所辦理 「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 2、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遵守「禁止強迫、確保安 全、受益者付費及經費透明」等原則。 3、學校於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前,應訂定計畫,其計畫內 容應包含日期、地點、行程、工作分配、活動設計、師資安排、交通方式、收退費規定、行前通知、安全 維護、應變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校內行政程序 通過後實施。

(二)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部分應依以下說明辦理: 1、請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 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 契約,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2、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請學校應提醒學生及其 家長有關本注意事項第 8 點所列契約締結及內容之相關 事項,並應注意契約所定之業者應負義務及學生契約 責任等事項。 3、請學校應提醒學生於參與營隊活動期間,檢視實際活 動內容是否與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相符。4、請學校提醒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期間,應遵守活 動主辦單位之規範及約束,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及活 動。 5、請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 病、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 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檢附國教署來文影本及本注意事項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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