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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淑珍 - 輔導室 | 2025-04-02 | 點閱數: 189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依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 號函規定,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

三、為提供學習者便利修習家庭教育相關課程管道,請旨揭人員逕至「edu 磨課師+」(  https://moocs.moe.edu.tw/moocs/#/home  )   ,使用教育雲端帳號或縣市帳號選擇「臺南市」,使用 open ID 登入,選讀學齡階段親職教育議題」及「青少年階段親職教育議題」2 門課程

四、旨揭研習時數已納入本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輔導考核內容之一,請貴校務必督導所屬人員完成選讀,並於 12 月 12 日(星期五)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填報編號 21773)進行研習時數成果填報。

五、若上開人員已於之前年度完成上述課程,請自行另選其他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完成今年度 4 小時研習時數規定。

六、檢附 114 年度推展家庭教育人員專業研習進修計畫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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