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為紓解年節交通疏運並帶動消費、促進觀光,爰增訂「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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