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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6-04-17 | 點閱數: 132

依前揭勞動部函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 30 日以上未滿 6 個月或 6 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 110 年 7 月 27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788 號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 2 次為限。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 6 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
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 115E0012701-01.PDF
    1) 115E00127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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