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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部 107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53003B 號令訂定發布,有關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不適用退休所得調降方案者及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5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73164 號函辦理。
二、如各校有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請依教育部函釋規定由當事人提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出具之失能證明。
三、檢附原函文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