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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 1 份,請貴單位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7 年 9 月 21 日社家幼字第 1070601019 號函辦理。
二、為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33 條之 2 ,規範特定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自修正條文公布後 2 年( 106 年 12 月 16 日)施行;違者依同法第 90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處罰,並自修正條文公布後 5 年( 109 年 12 月 16 日)施行。內政部並依據上開條文於 106 年 12 月 15 日發布「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三、為利實務執行,編製旨揭問答集,請貴單位宣導周知,相關檔案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下載( https://www.sfaa.gov.tw/)首頁>主題專區>常見問答>兒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