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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 101 年 12 月 4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445961 號函所稱「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 2 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7 年 9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07463467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旨揭 101 年 12 月 4 日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