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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 1 份,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7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117939 號函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 1 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含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