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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刪除說明三、(三)收費單據項中「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等文字,並自 107 年 10 月 15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39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九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