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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兼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照兼職費支給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 12,750 元為限,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0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5411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附件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