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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1-15 | 點閱數: 1230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中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因同一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時,已敘較高俸級,於當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時仍須受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0 條規定限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2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83702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考績法第 10 條規定:「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參考該項條文立法意旨,係配合同法第 4 條晉升高一官等職務者,得併計低一官等年資辦理高一官等年終考績之規定,為避免同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時已敘較高俸級者,於考績結果後仍可再晉級之多次晉級情事,爰予增列。又前開規定所稱情事,於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詳有規定。
三、按機要人員不受任用資格限制,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於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官等、職等及俸級,基於考績法第 10 條立法意旨及衡平性考量,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 2 月至 12 月間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應按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歷來調任情形及銓敘審定結果,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等、職等及俸級,審視其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有無敘較高俸級之情形,進而認定其是否須受考績法第 10 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