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3 日臺教社(二)字第 1060150823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推動全國慈孝家庭月-家庭有愛、孝道永傳之教育論述。
二、目的: (一)藉由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表現慈愛、重視行孝的美 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 融洽的互動,營造「父母慈、子女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 家庭教育法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