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3 月 28 日府消預字第 1080389948 號函頒「臺南市政府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辦理。 二、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
三、檢附電子海報計 4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