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9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三、認證獎勵方式:
(一)校(園)長、教師:
1、閩南語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客語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原住民語通過中高級、高級、優級(薪傳級)認證,嘉獎 2 次。
2、閩南語通過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客語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中級認證,嘉獎 1 次。
(二)國中學生:
1、閩南語通過 B2 級以上(中高級);客家語通過中級以上認證;原住民族語通過族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嘉獎 2 次。
2、閩南語通過 A2 級以上(初級);客家語通過初級認證;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嘉獎 1 次。
(三)國小學生:臺語通過 A1 級(基礎級)以上;客家語通過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四)上開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任職本市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於任職本市所屬公立
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旨揭計畫敘獎者,校(園)長填具獎勵申請表(詳見奬勵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實施計畫),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文到 2 週內,函報本局,統一辦理敘獎。
(二)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園)本權責予以敘獎。
(三)符合上開計畫敘獎資格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四)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學生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另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教師部分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獎勵清冊
(詳見奬勵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學生部分造具學生認證獎勵清冊(詳見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