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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最新 | 2021-06-21 | 點閱數: 829

大學生疫情期間竟當詐騙車手取走老婦百萬 警設局逮人

19 歲的大學生王姓男子在疫情期間涉嫌充當詐騙集團車手,昨天自台中南下高雄,再度到受騙的婦人家取詐款,婦人與員警將計就計,設下逮人圈套,他一拿到錢便被衝進門的員警逮捕,當場嚇傻。警方查出他已拿走老婦等人近百萬元,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經高雄地檢署視訊後聲押獲准
據了解,詐騙集團 6 月初冒充檢警騙陳姓婦人( 82 歲),稱陳婦的健保卡遭冒用,且她的金融帳戶也被當成洗錢帳戶,要求監管陳婦的存款,派王姓男子( 19 歲)到高雄市苓雅區陳婦家,拿走 30 萬元,事後老婦覺得有異,向苓雅警分局民權路派出所說明遭遇,警方認為詐騙集團很可能再向她拿錢,才與老婦設下逮人圈套。
果然不出所料, 6 月 16 日詐騙集團再次聯絡老婦,稱案件結案需要公證金,要她準備好 60 萬元,約妥到她住處取款。王姓男子到老婦家,一從老婦手中接下贓款,員警立即衝入屋內逮人,王當場嚇傻,驚訝說「警察怎麼會在這裡」。
據查,王是大學一年級學生,除了向老婦拿走 30 萬元, 6 月 17 日還曾在高雄市鳳山區,向另名受騙人詐得 38 萬元。王稱,因疫情停課,在家缺錢花用,才動歪腦筋,透過朋友介紹當車手,想賺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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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而近年來車手的年齡層更逐年降低,起因則是詐欺團經常灌輸「未成年不會被判刑」之觀念,導致少年聽信謠言,進而協助詐欺集團領取詐欺贓款,然少年車手仍會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若犯行重大,更會遭判刑而入少年監獄服刑,在此提醒青少年朋友切勿以身試法。

(一)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2 、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少年家長應負法律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其中第 4 款規定「違反第 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依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由於少年詐欺集團車手為同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時未滿二十歲,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於犯罪行為時具有辨識能力;因此,除了詐欺集團成員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外,依同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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