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
林千鑫
-
特教
|
2019-11-11
|
點閱數:
485
主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請加強宣導勿冒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占用專用停車位,並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1 月 6 日臺教學(四)字第 1080906131 號函辦理。
二、近期接獲民眾反應,有學校教職員疑有冒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長期占用校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問題。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