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少法第 46 條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6.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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