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旨案前以 111 年 2 月 23 日桃原教字第 1110002417 號函諒達。 三、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 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四、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1 年 4 月 30 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 業,至遲於 111 年 5 月 30 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 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 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 WORD 檔電郵至 10076313@mail.tycg.gov.tw ,俾利辦理第二階段 複審。 六、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 獎勵。 (三)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七、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 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八、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 ( 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 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