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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寶妃 - 重要 | 2023-04-27 | 點閱數: 280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12 年 3 月 28 日召開之「參加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 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大學)」申請程 序及書面格式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我 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 優良,且符合入學規定者,得依規定申請依其志願保送 或推薦升入大學就讀。

(二)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符合前 4 條規定而申請升學優待 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符合資格後 2 個月內,檢具畢業證 (明)書影本或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影 本、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依列規定辦理: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一) 高級中等學校……,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 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請本部辦 理。二、國際科學展覽:(一)高級中等學校……,由 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二)參 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 生,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送請國內主辦單位和 轉本部辦理。」 (三)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於非屬畢業之學年度符合前四 條規定者,其申請升學優待,應於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 期開學後 2 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前 2 項應檢具之畢業證(明)書,於 學生未畢業前,以在學證明書代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以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代之。」 (五)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生依前 4 條及前 3 項規定申請升學 優待時,應就其升學之志願予以排序;其提出申請時, 同時符合 2 種以上申請資格者,應將其依不同資格而申請 之升學志願予以排序;經向本部申請後,不得申請變 更、增補志願或變更其排序;其經 2 個以上志願學校錄取 者,以排序在前之學校優先錄取。」 (六)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經本部審查符合保送升學規定之學 生,除申請保送大學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 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三、旨案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執行,申請程序及相關期程如下: (一)不涉及審查(保送非醫學系)者:採隨到隨審。 (二)涉及審查(推薦各學系及保送醫學系)者,每年審查期 程: 1、第 1 次審查: (1)申請單位於 11 月 2 日前函送本部。 (2)本部於 11 月 16 日前函送大學。 (3)大學於 11 月 30 日前函復本部審查結果。 2、第 2 次審查: (1)申請單位於 4 月 2 日前函送本部。 (2)本部於 4 月 16 日前函送大學。 (3)大學於 4 月 30 日前函復本部審查結果。 3、第 3 次審查: (1)申請單位於 8 月 13 日前函送本部。 (2)本部於 8 月 27 日前函送大學。 (3)大學於 9 月 10 日前函復本部審查結果。 四、依據本辦法第 7 項第 1 條規定,上開「申請單位」,依學生 參賽項目及學籍種類,分別指學生就讀學校、國立臺灣科 學教育館及各地方政府。 五、檢附「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 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申請表(具高中學籍及參與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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