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8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4922 號函辦理。
二、有關「身心調適假」之假別名稱,將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教育部刻正進行法制作業中,發布時將回溯自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三、教育部為協助學生重視心理健康及覺察自己情緒,於短期心理不適時,能有效平衡身心狀況,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俾利配合上開法規修正預為因應妥處。
四、旨揭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請貴校積極推動及提升校園心理健康,學生使用「身心調適假」時,宜讓學生了解如何處理情緒或心理壓力的困擾,同時也讓學校師長正視學生的心理健康議題,在適當時機透過輔導機制,協助學生解決問題與調適困境。
五、另有身心調適假之相關問題可參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 113 年 8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5087 號函文「身心調適假說明與常見問題」(請參附件)。
六、一併檢附本校出缺席管理要點,相關請假規定請參閱第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