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可貸項目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字第 1130138603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該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範圍。復依教育部 106 年 9 月 28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60136390 號函(諒達),業將「音樂指導費」認列為可貸項目,並納入學雜費貸款金額項下,先予說明。
三、為節省學生對保時間,請貴校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註冊繳費單應載明可貸項目:為避免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程序時,因註冊繳費單未載明可貸項目或申貸金額誤填情形,致資訊不全而衍生爭議,請貴校確實於註冊繳費單載明就學貸款可貸項目及金額。
(二)註冊繳費單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貴校所產出之註冊繳費單上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即可貸項目名稱標示一致),俾利承貸銀行辦理後續審核作業事宜。
四、貴校如對上述說明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高中組梁小姐(電話: 04-3706-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