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
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 1 份。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修正規定
110年 6 月 3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00786167 號函訂定
113年 11 月 19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2358035 號函修正
三、急難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新
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同一事實申請者,前項各款急難慰問金,僅得擇一領取,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事由因學生及幼兒或家長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急難慰問金。
四、急難慰問金之申請人如下:
(ㄧ)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法
定代理人未盡扶養責任者,為實際照顧者。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學生及幼兒本人或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