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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少年涉入詐欺犯罪專案說明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 113 年 10 月 24 日
一、 緣由:
(一) 依據 113 年 9 月 13 日中國時報報導「詐團入校 少年詐欺犯 5 成
淪車手」引用審計部 112 年決算審核報告內容顯示,本署執行 112
年青春專案,查獲少年犯罪 1,689 人,當中以詐欺 879 人最高,占
52%;另有關少年涉詐欺案件型態前 3 名分別為 58.3%擔任車手、
13.19%提供帳戶及 12.26%的交易糾紛;又涉詐少年約 38.02%在
學、 30.99%輟學未就業、 6.95%未就學亦未就業。
(二) 因統計 113 年涉詐少年人數仍較往年為多,顯示少年涉詐有高發
情事。雖與各警察機關整體查緝量能提升,查獲全年齡詐欺人數亦
大幅增加不無關聯,惟因國人對於少年涉詐行為高度關注,為加強
防制,爰於 113 年 9 月 20 日與教育部召開第 36 次定期聯繫會議
時提案討論相關精進作為,決議由本署蒐整「少年涉犯詐欺案件民
刑事責任及案例」提供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參考使用,請各
級教育、警察機關加強宣導,避免少年學生被指使、招募涉入詐欺
案件。
二、 打詐新四法相關重點說明:
為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及「洗錢防制法」
等打詐新四法,經立法院陸續於 113 年 7 月 12 日、 16 日三讀通
過。謹將其中與少年有關部分摘錄如下:(摘自法務部新聞資料)
(一)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二) 3 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首腦主犯最重可
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三)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
(四)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
因。
三、 少年涉詐時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釋疑:
(一) 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1.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規定:(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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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以前項
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
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
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或依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 ……,
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
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 利用人(詐欺集團)之法律責任: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 任
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5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
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 97
條規定:違反第 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5 條規定:(第 1 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
利用未滿 18 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2 項)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
人負擔第 60 條第 1 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 成年人招募未滿 18 歲之人加入犯罪
組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 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1.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
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
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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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
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4 、違反第
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規定略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因疏忽
教養, 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可能觸犯刑罰, 而受保
護處分或刑之宣告,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
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第 5 項)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
數不足者, 少年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鍰, 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
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四、 相關案例: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16 號民事判決:
1. 行為事實:同案被告甲生行為時係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
其明知關係人蘇○○所媒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
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成員間彼此分工詐欺犯罪階段
行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竟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 112 年 8 月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
犯意聯絡,擔任一線面交取款車手。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LINE 通訊軟體,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 112 年 8 月 23 日 15 時
30 分,在原告桃園市○○區○○街 00 號住處,由甲生持用祖父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原告,向原告收取詐騙之款項新臺幣 200
萬元,並交付 1 張收據予原告,甲生收受款項後,依指示將該
贓款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公園內,轉交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
原告受有 200 萬元之損害。
2. 判決結果:甲生、父母均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 200
萬元。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36 號民事判決:
1. 行為事實:乙生為詐騙集團成員,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該詐騙
集團成員以股票投資為名義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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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10 月 22 日 10 時 00 分,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 3 段大雅
公園內,將現金新臺幣 100 萬交予乙生,再由乙生從中抽取 1 萬
4000 元之報酬,將餘款交予收水之訴外人林○○,致原告受有
98 萬 6000 元之損害。
2. 判決結果:乙生所為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應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乙生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應與乙生負
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98 萬 6,000 元。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94 號刑事裁定:
1. 行為事實: 陳○○於民國 111 年 4 月間之某日起,招募丙生加
入真實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
性詐騙集團,並共同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隱匿不法所得等犯
意聯絡,從事詐騙集團分工之以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插入自動
提款設備,領取詐騙金額之車手工作。陳○○與不明詐騙集團成
員接洽並收取他人提供之金融帳號提款卡,交予丙生待命,並於
收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時,前往金融機構自動付款設備,提
領如附表所示受騙民眾匯入之詐騙款項,得手後再交由陳○○
上繳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丙生因而獲得相當報酬。嗣
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始悉上
情。
2. 裁定結果:被告均為擔任基層車手角色,雖犯罪型態類似,犯罪
時間集中在民國 111 年 4 月 21 日至 30 日間,時間接近,關聯
性甚高,但合計被害人數多達 51 人,危害非淺。經一審法院參
考業經定執行刑案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五、 預防及協助方法:
(一) 各類詐欺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非近期高發詐欺類型仍可能被犯罪
集團重新包裝運用。為強化學生識詐宣導工作,各警察、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循既有管道合作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並以被害人
角度出發,持續滾動式更新「學生族群常見詐騙手法」資訊。
(二) 為提供民眾查證管道,本署已建立各類反詐騙查證平台及工具,各
級學校師生遇有疑似詐騙案件時可逕行使用:
1. 凡遇可疑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撥打「 165」即有專人說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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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
2. 將「 165 防騙宣導」官方 LINE 帳號加入好友(搜尋 ID 輸入
「 @tw165」),可使用查詢功能,在對話框輸入欲查詢之可疑
LINE ID 、網站或電話,即可立即收到所輸入資訊是否曾被通報
詐騙的判別結果,包含「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
Line ID」、「詐騙投資網站」等。
3. 可追蹤本署「 165 全民防騙網」( https://165.npa.gov.tw/#/)及臉
書粉絲專頁「 CIB 局長室」( 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 ),
每週均定期公布投資詐騙網站。
(三) 另為將反詐騙宣導訊息打入各年齡層及職業受眾,達突破同溫層
效果,本署刑事警察局業於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架設官方帳號,
並定期公布各類反詐騙宣導影片、圖文。各級教育單位可利用適當
機會宣導使用:
1. 本署「 165 全民防騙網」( https://165.npa.gov.tw/#/)及臉書粉絲
專頁「 CIB 局長室」( 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 )定期
公布「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
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
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
2. 本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 https://www.cib.npa.gov.tw/ch/index )
於「首頁>資訊公開>出版品>早安圖專區」定期公布防詐早安圖,
可供下載轉傳,以簡單的圖文提醒教職員生及親朋好友防範詐
騙。
(四) 若知悉少年有涉詐疑慮, 應報請少年法院啟動調查與保護程序:
1.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7 條規定:不論何人知有第 3 條第 1 項
第 1 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又依據刑法第 62 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6 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
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
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 另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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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
2. 又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 法院審理第 27 條
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
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
至第 4 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 2 項各款之處分。
3. 綜上,若發現未成年人涉犯詐欺案件,應向少年法院報告,由司
法、偵查機關儘速查緝幕後指使未成年人犯罪者,以追究主要行
為人責任,避免未成年人賡續涉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