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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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
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
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一、國中組:
(一)學習領域(一般學科):八十分以上。
(二)未有記過或曠課之紀錄。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國中組: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組:二十名。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二十三名。
第四條、獎學金額每學期每名暫定如下:
一、國中組: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高中、高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新臺幣五千元。
第五條、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第六條、學生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
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第七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含低收入戶者)之比例限制等相關事項,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第九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