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三、學業成績標準: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為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綱,原七類科修正為八類科(附件一) 並適用於 109 學年度國中七、八年級學生,然九年級仍適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範,維持原申請表單(附件二)。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件請由貴校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章造冊,申請時請檢具申請表、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本及清寒證明等文件併同申請名冊等紙本,於 109 年 9 月 30 日下班前(以郵戳為憑)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承辦人處彙辦(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 號 B 棟 6 樓),信封請加註「申請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 2 年制或 5 年制,俾利審核工作進行。
五、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章,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未經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逾期恕不受理。
六、經審查錄取之名單,本府將另函知學校送交領據與印領清冊(請勿提前繳交)。
七、檢附申請辦法、申請名冊、申請表等相關表件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