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至 109 年 10 月 15 日止提供申請
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三、本獎學金設有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 155 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 5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 5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整。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整。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30 名,每名新台幣 2,000 元整(高中取 15 名,高職取 15 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10 名,每名新台幣 2,000 元整(公立高中〔職〕取 5 名、私立高中〔職〕取 5 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 1 萬元整,博士班每名 2 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 2 萬元整。
四、本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本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縣辦理。
五、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 80 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 10 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體育成績在 75 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 1 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 1 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 1 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七、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及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内外研究生:
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八、本獎學金相關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下載( http://eduweb.cy.edu.tw/km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