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一案。
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 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
- 辦理最高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之職務陞遷,均應報府核辦。
- 甄選方式分數比例修正:
(1)幹事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比例,修正為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五十、面試占百分之五十。(修正規定第八點)
(2)護理人員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及分數百分比,修正為甄選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實作演練占百分之四十。(修正規定第十點)
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