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轉知赴大陸相關規範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另,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亦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以上規範適用人員為公務人員、兼行政職教師、約聘僱人員,如有同仁有相關情事,請記得依法提出申請。
公文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