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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05-26 | 點閱數: 176

各位同仁好

端午佳節將近,提醒大家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

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事,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請向人事室索取) ,並於簽報人事室、會計室及校長後,將登錄表電子檔回傳教育局政風室承辦人( x0928353@mail.tainan.gov.tw)。

教育局政風室「111年端午節廉政宣導⼩叮嚀」及「111年端午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標語」請參閱附件。

 

補充法規: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包括服務於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