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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06-20 | 點閱數: 122

各位同仁好

轉知市府函轉銓敘部相關函釋:

依據銓敘部110年6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590142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遭感染COVID-19致傷病,得援引SARS期間前例,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

公務人員如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COVID-19致傷病、失能或死亡,如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應變措施,將其轉送至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者,得視同住院治療,並應檢具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依規定辦理。

另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條件,輕症或無症者得以居家照護辦理,如有醫療需求,得安排視訊診療、遠距醫療或後送就醫等。

爰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COVID-19,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規定辦理。
 

相關函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