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轉知教育局函轉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規定
主要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第3條: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修正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給假日數由5日增為7日,並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明定學校對教師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13條:明定教師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第18條: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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