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第11條: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相關修正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