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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07-20 | 點閱數: 57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修訂訂定依據。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
三、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詳細條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