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11年8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0250號,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函釋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規則第16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爰教師分娩或流產,原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