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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09-05 | 點閱數: 133

中秋佳節將至,請同仁務必遵守以下廉政倫理規範,如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請向人事室索取)填寫核章後回傳教育局政風室承辦人( x0928353@mail.tainan.gov.tw)。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三、其他倫理規範:
(一) 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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