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111年11月7日府人考字第1111451013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1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3號函,有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
上開法規修正重點,主要係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培育優秀專業人才,增訂選送國內於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補助之規定,另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及省政府虛級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