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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2-06 | 點閱數: 102

轉知市府函轉有關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1071號函,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二、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雇主應採取、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三、另雇主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

 

本校皆於校務會議多次宣導本校嚴禁性騷擾!請同仁務必遵守

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處理要點、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