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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2-14 | 點閱數: 90

轉知市府111年12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1598543號函轉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事宜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進修、育嬰、侍親或照護家庭成員等事由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

注意事項:

1.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2.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

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4.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詳細令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