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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12-20 | 點閱數: 114

轉知市府111年12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1164207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2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350號函

 

一、依獎章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服務年資頒給服務獎章。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是以,現行各主管機關頒給服務獎章,須發給紙本證書。

二、為落實數位政府,人事總處已新增服務獎章證書電子化服務,自112年1月3日起,經各主管機關於「A6: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核頒之服務獎章,該系統將自動產製電子服務獎章證書,並可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查詢;同仁如有需要,可至MyData系統經驗證身分後進行下載留存。

三、爰自112年1月3日起,頒給服務獎章不再發給紙本服務獎章證書,由同仁視需求自行列印電子服務獎章證書留存。

 

相關操作手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