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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2-07 | 點閱數: 162

轉知教育局112年2月3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174322號函轉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B號函,有關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並自112年2月4日生效一案

上開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修正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及明確定義經營商業之範圍及到職前有該類情事之緩衝機制。(第3點)
二、酌修可兼職範圍及相關規定。(第4~6點)
三、增訂教師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者,得免報經學校核准之態樣:(第10點)
  (一)兼任學校家長會長職務。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者。
四、增訂教師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接受商業代言之規定及相關程序與規範。(第14點)
五、放寬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之兼職行為:(第15點)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等相關規範。

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