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2-08 | 點閱數: 53

轉知市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第1項)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第2項)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第3項)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前開每日,包含出勤知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令釋自112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