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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2-21 | 點閱數: 119

轉知市府112年2月20日府人力字第1120251434號函轉銓敘部112年2月17日部法三字第1125538827號函,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

旨揭修正內容係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如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修正條文及說明、對照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