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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20 | 點閱數: 109

轉知市府112年3月16日府人給字第1120352099號函轉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

有關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一、旨揭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 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 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31 號及第1120000156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 行。

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該法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至於初任公務人員於依 法銓敘審定前,具有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 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 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則非適用對象;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三、依前述規定,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以及112年 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 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 退撫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相關條文及函示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