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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6-05 | 點閱數: 117

轉知市府112年5月31日府人力字第1120715036號函轉銓敘部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2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之認定時點

依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其認定時點依銓敘部令釋簡述如下:
一、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
二、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為基準。

公文及令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