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112年6月8日府人給字第1120759021號函轉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2號函及市府112年6月8日府人給字第112075902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略以:
一、年終慰問金:依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公告112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本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8,000元以下。
二、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有關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之一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該月退休金基準數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萬8,000元以下。
相關公文及公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