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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12-07 | 點閱數: 93

轉知市府112年12月6日府人考字第1121587174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依旨揭規定,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相關規定內容請參閱附件。

 

備註:教師兼行政同仁亦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惟其經營商業及兼職等相關規範須遵守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專任教師另須遵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