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112年12月26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21718786號函轉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956D號函,有關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一案
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係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辦理。惟考量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事項,二者性質差異較大,且亦有誤將教師甄選認係依前開辦法辦理等情,有將上開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爰另訂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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